(一)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同時,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
(二)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此相適應,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三節第八十九條第六項“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后面,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
(三)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四)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將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五)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系的內容。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六)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在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后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七)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八)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九)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
(十)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十一)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為了貫徹和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為成立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后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與此相適應,還作了如下修改。(1)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三條第三款中“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2)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3)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4)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后增加一項,內容為“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后增加一項,內容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在第十項后增加一項,內容為“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5)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將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6)刪去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八十九條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的“和監察”。刪去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神圣不可侵犯,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每一個中國公民都在憲法保護之下!